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2020年9月14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王**借款243509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243509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与被告王**双方系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资金周*等各种理由向原告借钱,原告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30日,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共计74959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168550元,两种方式共计243509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但被告推诿未偿还借款,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第一项的金额为微信转账180944元...(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