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谢*与被告凌*、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谢*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你院排除对原告房屋租金在你院保存1224430.57元人民币存款的执行和停止支付,并返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贵院依据(2019)湘1003执****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14日从被告谢**的工商银行郴州郴江支行营业部62122*****00107xxxx账号*******。但被告谢**该工行账户中有1224430.57元存款系原告位于郴州市苏园路(爱地商业城)101号(135.62平方米)、102号(63.77平方米)、104号(174平方米),106号(4332.87平方米)的...(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