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北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针公司”)、第三人郑州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岱中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北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第三人金岱中岳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合同买卖关系,原告于2018年7月2日于第三人金岱中岳的中岳丽景湾购买房子,金岱中岳连同北针公司收取电商费用2万元,此费用属于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收费,被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8年11月通报违规收费行为,责令返还违规收取费用,被告至今仍于政府条例不顾,拒绝返还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