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梅*,男,汉族,1973年1月**日出生,住成*市锦江区。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案涉借款是陈**的前夫向文杰的个人债务,与陈**无关,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向文杰将从梅*处借到的18万元出借给王*峰,属于向文杰的个人行为,陈**由于身体原因并不知情,亦不认识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定向文杰将从梅*处的借款借给黄永前是错误的黄永前的借款发生时间是在2014年之前,梅*的借款发生在2016年,二者没有关联陈**对黄永前享有的债权款项来源于陈**个人的房屋抵押借款,非夫妻共同债权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借款系陈**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情况下,一审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陈**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程序违法陈**直至本案强制执行...(本文书还有1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