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72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1日,被告张**原告现金172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被告吉*担保,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172000元及逾期占用的利息。
被告张*辩称欠钱应该还。
被告吉*辩称,担保人对本案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保证时限,有张*一人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原告闫*1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019年2月21日,经清算,被告张...(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