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未就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一审法院违背合同约定,错误的以所谓的“成本价”确定工程造价导致错判。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10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签订了《包头茂业工程项目拆改加固施工措施》(以下简称施工措施),各方均同意按此方案施工,并且各方确认该工程实际总成本投入为2516452.28元。首先,该施工措施仅仅是施工方案,是施工的具体计划措施方法等,涉及到的金额仅仅为施工单位单方预计要发生实际未发生的费用,但是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方案中的预估成本金额为本工程的实际投入,在工程尚未施工时即认定该成本金额为本案中的最终结算金额,与事实不符,与常识更不符;另外,按照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明确约定,...(本文书还有5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