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临颍县豪强木业有限公司、文**、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临颍县豪强木业有限公司、文**、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9年5月21日,被告临颍县豪强木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正在工作的朱**烧伤,后经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〇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临颍县豪强木业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朱**系答辩人临颍县豪强木业有限公司雇佣的人员,对原告朱**在本次事故中所受的损失答辩人愿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朱**曾在2019年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答辩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贵院作出(2019)豫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