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申请认定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阳**称,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为一××患者,患病已经多年,自2017年起,常因小事大发脾气,处事极端偏执,极度自我。在与人交流中,语言混乱、记忆错误、无法听取别人意见、易躁易怒易冲动、暴力倾向严重、无法控制和认识自己的行为、无法正常交流。被申请人的行为表现为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有不同程度吻合,被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诊断为重度思维障碍、严重躁狂症、重度抑郁症、精神...(本文书还有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