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谢**,组长。
上诉人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双庆村五组(以下简称双庆村五组)因与被上诉人惠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水县政府)、惠水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双庆村三组(以下简称双庆村三组)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上诉人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30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主要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惠水县政府委托代理罗**、杨**,惠水县自然资源局出庭应诉负责人杨**、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主要负责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庆村五组一审诉称,位于惠水县罗*对门坡(小地名)一幅约10余亩林地,包产到户后一直由双庆村五组管理。1988年政府土地详查时,双庆村五组与第三人分别属于双芽村和莫羊村,双方林地的管理地界权书明确。2019年8月双庆村五组管理的罗*对门坡林地被政府征收,第三人以惠水县政府颁发...(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