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与被告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程序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黄**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霍**,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赔偿原告农**损失163187.76元;2.本案鉴定费用18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黄**、黄**连带赔偿原告农**损失163187.76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原告农**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黄**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头部受伤、一度昏迷、神志不清、模糊半天,并被送到当地卫生院治疗,后转藤县人民医院就医,15天后好转才出院。原告后来又到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行颅脑损伤右侧颅骨瓣减压术。2019年9月10日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颅内多发性出血行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日。由于事发后原告昏迷4天而无法及时报警,但被告也没有及时报警及保护现场。2019年7月19日,原告的姐姐农**了解情况后,才到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金鸡中队报警,但由于事发时是凌晨时间,路上没有行人,双方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报警时间距离时发已有三天,故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藤公交证字[2019]第015号《事故证明》,证明事故的...(本文书还有6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