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被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柒仟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原告出40000元本钱准备与被告共同去收黄栀子,原告拿着1万元,廖*拿着3万元,原告找被告去收黄栀子的时候,被告廖*说把钱赌输了,就写了30000元欠条给原告,之后每次廖*还钱后就重新写一张欠条给原告,2016年11月3日被告写了8000元的欠条之后,又于2017年6月还了1000元给原告,对于尚*的借款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廖*辩称,被告没有在2016年向原告借过8000元,被告欠原告的款项已经还清了,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曾欲合伙收购黄栀子,原告出本...(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