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军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粮储备公司)诉被告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油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市军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张**,被告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军粮储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借款利息1.9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为4.8万元,以后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利息7.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为32万元,以后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本文书还有2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