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与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9日,被告以“涡阳县致富孵化场厂”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禽苗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孵化场购买鸡雏10000只,孵化场赠送10000只,成品鸡由孵化场负责回收。合同订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指定的王*账户鸡雏款63,000.00元、药款57,000.00元,孵化场也将鸡雏发运到原告处,但由于孵化场技术指导和药品均不到位,致使鸡雏大量死亡,少量鸡雏饲养成成品鸡后,孵化场却不回收。事后,原告欲起诉孵化场,但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涡阳县致富孵化场厂并没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于*原告便找被告协商解决,2019年11月...(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