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中农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农商行)、原审第三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乡农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扬中农商行上诉称,一、上诉人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本案属于票据纠纷,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不当;二、即使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主协议约定的“票据交易所所在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任一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信息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地点。本案双...(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