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黄某1诉被告博白县菱角镇李*村塘角头队(以下简称:李*村塘角头队)、博白县菱角镇李*村瓦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瓦屋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黄**、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被告瓦屋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村塘角头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黄某1向本院诉称:1、确认二位原告与二位被告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承包林地造林合同书合法有效;2、确认二位原告与二位被告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承包林地造林合同书上山岭的林权归原告所有;3、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二被告为响应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林业号召,在两小组共有的位于博白县菱角镇李*村塘角头小组、瓦屋小组的疏排岭、蛇头、打蛇冲、东*、麻**、庙塘岭、旱冲排、园墩岭、细亚基根等山岭约400多亩山岭上种植速丰桉树。2008年6月1日,二被告为方便管理将上述山岭及种植的速丰桉树一并承包给二原告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二村民小组组长及村民代表同意,签订承包林地造林合同书。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起至2038年5月31日止,合同约...(本文书还有5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