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张**、第三人南京长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宋**,第三人长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南京特捷交通技术系统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33600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9月与南京特捷交通技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安*为该公司所拥有的产品“畅途网”进行工作,岗位为营销总监,每月工资27800元。2018年初,特捷公司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本公司员工改与长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等服从特捷公司要求。2019年...(本文书还有1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