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泗阳同济医院(以下简称同济医院)因被申请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华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一审被告泗阳金牡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牡丹公司)、刘*、刘**、刘**、刘**担保追偿权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同济医院申请再审称,请求对(2016)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予以再审,撤销该判决第二项;确认华某公司与三联公司2011年6月29日签订的对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西康路**号(原14号)门面综合楼北首1-**层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无效。理由:2010年9月19日,同济医院与华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华某公司将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西康路**号(原14号)门面综合楼北首1-**层转让给同济医院。签订转让协议后,同济医院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华某公司625万元。华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