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欧**及原审第三人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取得新证据—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良渚支行取款凭条,该凭条上的客户签章处是由被申请人欧**签字确认。该新证据足以证明2018年1月8日从银行取现的50000元是被申请人本人拿着申请人银行卡直接取现领走,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理应在补偿款中相应扣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项,依法改判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补偿款470000元,维持该判决第二项,并由...(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