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揭金生、高**委托代理人:田**,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权限代理。
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王**、揭金生、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被告于**、揭金生、被告揭金生、高**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于**、王**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112937.93元(自借款之日起暂算至2020年3月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2、判令被告于**、王**以抵押资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揭金生、高**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