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立即偿还借款82,6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的到期利息18,626.3元;2.责令被告刘**对刘**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系朋友关系。自2015年起,刘**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均以现金形式向刘**出具款项。二○一八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公历2019年2月4...(本文书还有1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