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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皖132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3
  •  
  • 【案例概要】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甲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13时35分,被告人曹*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货车(江**),沿泗县环县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泗县大杨*高集村高集庄路段,与由西向东上公路左拐弯董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大阳牌)相**,又与相对方向刘**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大运牌)相*,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刘**受伤,董某甲及刘**摩托车乘车人张**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曹*甲到大杨*出所投案。2015年10月13日,经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曹*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刘**不负事故责任。...(本文书还有21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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