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当当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0)湘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当当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当当公司不具有侵犯被上诉人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故意,即使认定上诉人当当公司超过授权期限仍在使用案涉作品,上诉人当当公司的行为也不损害被上诉人肖**的利益;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当当公司侵权的情况下,其判决的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三、本案是典型的商业化维权诉讼,赔偿金额需要遵循总量控制原则,防止赔偿总额过度高于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四、被上诉人肖**未提供律师费转账记录,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肖**已实际支...(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