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文旅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文旅公司)与被告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旅公司诉称,2014年6月1日,文旅公司与周**、案外人郑**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额任务合同》,约定周**、郑**运营文旅公司的出租汽车,营运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在该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乙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保险理赔后的所有费用”。2015年4月19日凌晨,周**驾驶文旅公司的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事故发生后,周**从文旅公司处借支18万余元,后该交通事故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判决保险公司向文旅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63584元,文旅公司仍需承担123435.14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保险公司也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但周**拒不按双方约定向文旅公司...(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