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简称欧雨公司)、第三人四川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武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第三人武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诉称,2018年11月26日,黄**经介绍到成都龙湖三千庭项目安装欧雨公司的“康弘木门”。入职时,武和公司向其发放工作牌,工作由欧雨公司安排管理。2019年1月24日14时10分许,黄**在该项目**幢**楼安装木门时被电锯锯伤右手,经送四川地质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右手小指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副侧韧损伤、右手小指指骨粉碎性骨折、右手小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欧雨公司支付了住院费,但至今未支付黄**受伤前工资。据此,黄**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确认黄**与欧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欧雨公司承担。
欧雨...(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