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与被告谭**、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55123.43元,积欠利息0元(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止的利息)及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律师费27756元;2.原告对被告谭**名下的位于新郑*××镇郑××路东××大道北龙湖锦艺城天艺**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被告河南锦恩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