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公司)与被告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含质保金)5343043.1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695552.4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之后按判决和法律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工、窝工损失1090246元;(以上1-3项合计为7128841.58元);4、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经招投标依法签订了编号为(hmc)sg-2017-041《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15万辆汽车技改联合站房土建工程项目(下称“案涉项目”),约定工期为201...(本文书还有4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