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六安市人民医院的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暂计45109.97元(被告的过错参与度、赔偿数额均待司法鉴定后确定);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开庭前原告变更诉请为: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78596元(详见赔偿清单);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5日,原告因外伤致左上臂疼痛,在被告处入院治疗,经...(本文书还有4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