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委托代理人龚**、被告梁**委托代理人甘**、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07726.0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20918.21元(自2014年12月8日起,以2307726.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3、判令被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其还清借款本金期间,对未还的借款本金部分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应在2014年9月26日前还款315万元给原告(折合借款利息为5%/月),如未能...(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