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民华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桂名园第**幢**房以总房款998559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被告承诺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天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0559元,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剩余房款698000元。2010年1月20日,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为原告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其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本文书还有2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