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为其垫付的购买彩钢瓦钱3,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泌阳县尚东北边杨*开办的制瓦厂购买彩钢瓦,没有付款,制瓦厂老板向被告催要彩钢瓦钱,被告以忙为由,让原告为其结算并垫付买彩钢瓦钱,原告为其垫付彩钢瓦钱3,700元,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为此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韩**辩称,1、原告诉称不实,原告购买彩钢瓦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购买杨*彩钢瓦,仅仅凭杨*一面之词,不能证实韩**购买彩钢瓦;2、原被告在高店收粮食...(本文书还有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