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扬州市巨龙机械铸造厂(以下简称巨龙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管辖权异议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被告巨龙机械厂的投资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价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耐火材料给被告。经结算被告累欠原告价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巨龙机械厂辩称,1、对原告...(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