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湘玉公司辩称,中飞绍定公司违约在先,龙江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故保证人也无需承担责任。其他问题的意见与龙江航空公司意见相同。
海富公司辩称,《飞机租赁协议》是龙江航空公司与中飞绍定公司签订的,与海富公司无关,海富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审理中,龙江航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一、中飞绍定公司返还龙江航空公司已支付的100万美元保证金;二、中飞绍定公司赔偿飞机延迟交付的经营收益损失3864万元人民币;三、中飞绍定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龙江航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四、本案本诉及反诉费用由中飞绍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飞机租赁协议》后进行了深入磋商,但中飞绍定公司无法满足龙江航空公司提出的要求,并且不具备向龙江航空公司交付飞机的条件,导致龙江航空公司的航线无法通过审批,原定2017年上半年交付的飞机无法投入运营,龙江航空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龙江航空公司现有航线销售水平测算,原定a321飞机未能按计划投入运营,龙江航空公司因此受到的运营损失扣除成本后应为3864万元。同时,双方在履行《飞机租赁协议》中发生争议,中飞绍定公司在多家媒体发布错误公告,损害了龙江航空公司的声誉。中飞绍定公司的违约行为令龙江航空公司受到了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中飞绍定公司应予赔偿。
中飞绍定公司辩称,一、龙江航空公司违约在先,中飞绍定公司并无交付飞机的义务。龙江航空公司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400万美元的额外保证金,同时龙江航空公司在与中飞绍定公司的关联公司中飞宝庆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租赁飞机过程中违约,构成合同约定的交叉违约,并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拖欠海富公司借款需要偿还3亿元人民币的债务,上述事项均属于《飞机租赁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中飞绍定公司解除合同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其并无交付飞机的义务。二、中飞绍定公司从未在多家媒体上发...(本文书还有7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