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19)云31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施**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0日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传勇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施**以下述主要内容提出上诉:原判认定我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不符合事实...(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