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7165.44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故经过。
2019年8月25日11时22分,石**驾驶三轮电瓶车沿东***小区内部道路由东向西***小区西北门非机动车道时,与驾驶皖号轻便摩托车沿湖心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蒋**发生碰撞,造成蒋**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勘察认定:石**负事故主要责任,蒋**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查**违停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伤情情况。
事故造成蒋**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左颞枕急性硬膜外血肿、右额脑挫伤伴薄层硬膜下血肿、左颞骨多发骨折,在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治疗17天。
伤残等级。
十级(定残日2020年5月9日)
误工期。
210日
护理期。
90日
营养期。
90日
投保和垫付...(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