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1978年11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5)喀垦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陈**与证人汪某、案外人薜某一起到原告孙**经营的木材店购买建筑大板。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建筑大板200张,每张84元,共计16800元,于9月5日付清。同时,被告将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交给原告,保证同年9月5日前付清货款。当日,原告向薜某交付了170张建筑大板,该170张建筑大板全部用...(本文书还有2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