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决定受理,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4日,被告张*驾驶豫g×××××号吉利轿车,在胡韦线××××柳*村十字与原告无证驾驶的已报废的无牌照五羊125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经鉴定为一个六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本文书还有3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