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沭阳县苏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阳公司)诉被告朱**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停车费8840元(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10月9日,每天2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9日,被告驾驶苏a×××××小型轿车,在老205国道1014km+690km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沭阳县公安局将该车辆扣押在原告处。2015年8月14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沭诉保字第001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该车辆予以就地查封。2016年7月1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又裁定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被告曾于2016年7月1日到原告处要求提车,因其未能缴纳停车费...(本文书还有2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