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连云港赣榆大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支付租金98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上诉人何时饲养了鸡、狗,饲养鸡、狗的状态,饲养鸡、狗对被上诉人经营是否产生影响。事实上,上诉人只是短暂圈养几只鸡和一条狗,没有大量、长期饲养,没有给被上诉人混凝土罐车造成妨碍;何**、狗看见上百吨的混凝土罐车惊吓的躲藏,怎么可能影响混凝土罐车洗刷。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被上诉人因混凝土罐车途经城区主干道进入厂区,罐车抛撒混凝土,租用上诉人场地用途是清洗混凝土罐车,使用三年从未提出...(本文书还有2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