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自然资源局对名为张牙古白的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陈述案涉房屋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所占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告在拆除案涉房屋时将案涉房屋编为42号。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所处位置为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原明粉厂。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原告一家人的,但房屋具体所有人不清楚。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张...(本文书还有4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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