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因要求确认被告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马**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的副局长海**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青海省格尔木市西城区郭勒木德镇的居民,在青海省格尔木市××区拥有合法房屋,并长期居住于此。2019年3月,政府部门组织多名工作人员,在未履行任何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将原告房屋夷为平地,一应财物毁损灭失,至此原告并不知悉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具体由政府哪个部门组织实施。截至2019年12月12日收到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回复的情况说明,方*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由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截...(本文书还有4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