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由被告人张**出资、被告人谭*技术入股成立了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人陈*担任法人代表。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8年8月,被告人陈**找到谭*,提出和某公司合作一起为澳门某赌博网站结算资金,谋取利益。双方约定由陈**对接澳门某赌博公司,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按结算资金的1%-3.8%收取手续费,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陈**建立qq群开展赌博结算业务,按一定比例提取股份分成,同时积极“挂单”,收取1%的提成。张**系某公司实际出资人,按一定比例提取股份分成;同时“挂单”收取1%挂单的提成。张**先后安排被告人张**、陈**进入某公司进行赌博资金结算工作,于2018年12月底安排洪*进入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谭*负责某公司的技术服务和日常管理,开发了星空付gs交易平台,通过微信和支**为赌博网站收取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取股份分成,同时“挂单”收取1%的提成。被告人陈*作为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明知公司为赌博网站结算资金...(本文书还有17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