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张*、第三人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笑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娅、彭*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担任记录,于2012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张*、第三人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袁*、第三人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诉称,2011年9月15日18时40分许,原告贺**驾驶湘K******两轮摩托车自双峰县城绕城线新县政府往印塘乡仙人寨村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城绕城线崛起转盘地段时,与自双峰县走马街镇往县城五里牌方向行驶的由被告张*驾驶的湘E******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原告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堪察调查,作出双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贺**受伤后用去医疗费数万元,尚需继续治疗。第三人某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系湘E******轻型厢式货车车主,被告张*的雇用单位,依法应对被告张*在从事职务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失负责。第三人某某保险公司系湘E******轻型厢式货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本文书还有5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