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2015年1月7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2月6日、2015年3月25日五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第4次、第5次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诉称:王**系王*丰(已死亡)长子。原告于2014年8月16日与王*丰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王*丰将自有丰田牌轿车一辆卖给原告,车辆成交价为50000元,购车款于签订协议时一并交给卖方,不再另行出据,协议中载明车辆牌号为黑l******及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协议签订时,原告如约将车价款50000元交付给了王*丰,王*丰将车辆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当时,王*丰称有急事要用几...(本文书还有2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