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男,197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朱**、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被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朱**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朱**虽然受雇于吴**,并从事“小工”工种,但这种作业并不是持续性的,只是“按工计分”,领取报酬。朱**已年满71周*,且一审未提供其具备劳动能力的证明。一审认定误工费为210天×113.08元=23746.8元,明显违背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二、朱**主张的医疗费不合理,应予扣除其治疗自身其他病症的费用。一审查明,朱**提交的病例及费...(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