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宋*、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孙**,被告宋*、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8757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对事发时间,秦*系挖掘机的所有人,系宋*开挖机施工过程中拆除房屋时,拆除的房屋木材砸到原告致原告受伤以及被告垫付医疗费73000元的事实无争议。
双方争议的要素为:原告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赔偿标准以及原告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本院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认定为:2019年5月2日,秦*...(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