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日,案外人天津富士达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公司)与昊安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富士达公司委托昊安公司就编制《除尘系统防爆技术方案》进行专项技术服务。
2017年6月,昊安公司制定了《除尘系统改造技术方案》,方案中包括设计标准及依据、工艺设施设计原则、除尘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技术规范及服务等内容。其中“设计标准计及依据”部分列举了12项规范,包括《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工艺设施设计原则”对管道设计要求中规定主风管应设置泄爆阀,对除尘器设计要求湿式除尘循环用水储**的盛水量满足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质清洁,池内不得存在沉积泥浆;储**、水质过滤池内不得结冰;电气防爆安全要求打磨电机采用粉尘防爆电机,型号为extda21t3;开关采用粉尘防爆型,型号为extda21t3;照明灯具、配电箱采用粉尘防爆型,或防护等级达到ip64。“技术规范及服务”中规定除尘系统的设计和制造要符合国家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的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制定使用除尘系统的各项安全要求,确保除尘系统不会对人员和财物损害。该技术方案后附设计图纸,该图纸标注了部分技术参数,其中设备整体长度为8500mm,储**长5000mm,储**宽...(本文书还有5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