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公司)、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蓝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蓝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海达公司、中海达蓝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2010年11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a-068号《蓝谷电子商业街商铺经*权承包合同》承包经*期限超过20年部分无效;2.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返还《蓝谷电子商业街商铺经*权承包合同》无效部分的租金166500元;3.被告向原告给付上述租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0年11月9日起,按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85964.3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本文书还有2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