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房集团西宁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集团西宁公司)与被告青海宝玉陈*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玉陈*司)、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房集团西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玉陈*司、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房集团西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宝玉陈*司返还借款6000000元;2、判令被告宝玉陈*司支付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3月30日的滞纳金728000元,剩余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宝玉陈*司支付违约金1800000元(按照合同金额的30%计算);4、判令被告宝玉陈*司支付律师费16687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4000元,以上总计:8703870元;5、判令被告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本文书还有4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