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青海梵晨商贸有限公司、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青海梵晨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出资款200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1998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止为(608天)19989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张*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受让被告张**青海梵晨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且在协议中载明:“由甲方负责广*红*的省代签订事宜,如签约未成功,此协议作废,甲方无条件退还入股资金2...(本文书还有3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