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179677.6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庭前填写要素表及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要素为:1、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认定情况;2、事故车辆投保情况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被告刘**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要素为: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营养费;4、护理费;5、误工费;6、残疾赔偿金;7、精神损害抚慰金;8、被扶养人生活费;9、鉴定费。
对于医疗费,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提交医疗费票据8张、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简称附属第三医院)诊断证明1份、住院病案1份、费用总表1份、张家口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2份、住院病案1份、费用明细汇总单1份,证明原告在附属第三医院花去医疗费5832.08元,在第二医院花去...(本文书还有3972字未显示)